(2016)云250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与石斗忙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石斗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250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住所地:个旧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向东,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粟东,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副所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斗忙,男,1974年9月10日生,住云南省元阳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滇红个交运政罚[2016]01-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滇红个交运政罚[2016]01-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红河州交通运政管理所于2016年2月17日对被执行人石斗忙作出的滇红个交运政罚[2016]01-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陆恬艳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岳 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