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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与郭壮鑫,陈清珠,郭大栓,郭楚坚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郭壮鑫,陈清珠,郭大栓,郭楚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9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负责人:董曙昭,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泽华。委托代理人:杜绍宁,系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壮鑫,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身份证号码×××4239。被执行人:陈清珠,女,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身份证号码×××4328。被执行人:郭大栓,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身份证号码×××4274。被执行人:郭楚坚,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身份证号码×××429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与郭壮鑫、陈清珠、郭大栓、郭楚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郭壮鑫、陈清珠、郭大栓、郭楚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贷款本金44579.25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25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3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壮鑫、陈清珠、郭大栓、郭楚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44579.25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和相关费用,但四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另经依职权查询金融及本辖区内国土、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事实表示认可,且也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壮鑫、陈清珠、郭大栓、郭楚坚经查尚未发现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也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05执9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郭壮鑫、陈清珠、郭大栓、郭楚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创审 判 员  姚松辉代理审判员  姚启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绍生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