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财保22号申请人:张某,农民。被申请人:徐某,车主。申请人张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某所有的无牌号三轮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人民币8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某所有的存放在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无牌号三轮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翟永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