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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福与张文凤、周满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六,张文凤,周满萍,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574号原告:吴福六,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安法,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亮,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凤。被告:周满萍。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中段菱北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3303945-5.负责人:段金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六与被告张文凤、周满萍、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六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福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吴福六负担。审判员  汪秀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