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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伟忠、包贺喜格图成督促程序案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伟忠,包贺喜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720号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冯明辉,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伟忠,男,47岁,汉族,干部,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包贺喜格图,男,51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伟忠、包贺喜格图成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伟忠、包贺喜格图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1民督4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晓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