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南京润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滨海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润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润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咏兵。被执行人滨海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清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润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汽车一辆,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处置扣押汽车时间较长,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