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姚某与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654号原告:姚某,女,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郜某,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锋,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赵年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