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3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军河与苏州得顺广告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军河,苏州得顺广告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7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军河。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飞,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得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玉山路。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688号。法定代表人:蔡清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林军河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得顺广告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损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6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林军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军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军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