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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才龙与昆明全拓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昆明全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1950年12月8日生,上海市人。委托代理人��利祥,云南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明全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拓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黎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006634-X。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总经理。潘某某申请执行全拓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一终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交付涉案车位并办理所有权证。本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查明:2014年1月20日,被执行人将涉案车位抵押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向其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长城公司。长城公司与全拓公司、刘某某、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了(2015)��民四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城公司已依据此判决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书主文第四项载明,“若被告昆明全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有权对被告昆明全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伽峰路1号(假日尚岛小区),昆明市房建富民县字第20140003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项下的在建房屋、车位(详见抵押物概况清单一)以及所对应的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前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明确了长城公司对被执行人全拓公司“假日尚岛”小区的在建房屋、车位享有抵押权。本院经对照《抵押物概况清单一》,确认判决书中所涉车位包括了本案需要办理所有权证的车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强制交付涉案车位并办理所有权证的执行请求,因存在第三人的抵押权登记且此抵押权已经另案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抵押权属登记状态现属有效。本院在执行阶段不能无视该抵押权的存在强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因此,在第三人的抵押权尚客观存在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要求交付涉案车位并办理所有权证的执行请求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光 明审判员 刘 郭 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