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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申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潘恩皋与潘家聪及一审第三人潘爽、费晓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恩皋,潘家聪,潘爽,费晓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1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恩皋,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家聪,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一审第三人:潘爽,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一审第三人:费晓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再审申请人潘恩皋因与被申请人潘家聪及一审第三人潘爽、费晓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民终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恩皋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买房交款的发票没有税务章,所以是假的。另外,现在潘恩皋所住房屋本是潘家聪房改时以潘恩皋的工龄购买,却把产权落在潘家聪名下,后来又变更到其女儿潘爽名下。潘家聪的作法都是弄虚作假办理的,所以法院认定的证据是错误的。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潘家聪提交意见称:法院的判决正确,潘恩皋所说不是事实,不同意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一、二审所查明的事实及潘恩皋申请再审所述情况,双方的纠纷是由三处房屋引起,一处平房系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产权人的名字是潘恩皋的妻子祝某),另一处房屋原系在劳技校的平房,系潘恩皋用军校小区的一套楼房与潘家聪互换的。以上两处房屋多年来经动迁和买卖所有权早已不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现潘恩皋居住的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系潘家聪的单位热力公司的房屋,房改时潘家聪买下,并于2013年将所有权变更为费晓星和潘爽。根据上述事实及潘恩皋的诉求,现潘恩皋所举示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诉讼主张,故判决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潘恩皋申请再审称对方证据造假,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因其不能举证证明哪一房屋是本人所有的证据,其再审申请无法支持,潘恩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恩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单克杰审判员  张淑敏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