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来厚与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来厚,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487号原告赵来厚,居民。被告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刘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来厚与被告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来厚撤回对被告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来厚承担。审 判 长 贾永明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红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