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9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冯庆成与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9487号起诉人冯庆成,男,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起诉人冯庆成以云南宏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1、撤销(施工费程结算清单),并对原告工程施工费进行重新结算;2、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331336.5元利息(施工费以实际结算为准,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施工地专属管辖。本案所诉的施工费是在履行《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过程中所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中载明工程地点为“迪庆州德软县”,该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冯庆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