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蒋弈与周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弈,周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蒋弈。被执行人周冬。申请执行人蒋弈与被执行人周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35750.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1执19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毅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