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3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程自华与单金昌、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自华,单金昌,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926号原告:程自华,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孙峻,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金昌,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王家埭村****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69********。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275号中成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永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程自华诉被告单金昌、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程自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自华负担。审 判 长  许安源代理审判员  王中杰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