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程自华与单金昌、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自华,单金昌,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926号原告:程自华,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孙峻,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金昌,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王家埭村****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69********。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275号中成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永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程自华诉被告单金昌、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程自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自华负担。审 判 长 许安源代理审判员 王中杰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