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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3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凤凯餐饮文化推广有限公司明德门分公司履行雁人社监罚字[2016]第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审查中,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审 判 员  杨栩代理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