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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安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廊坊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安第1342号原告廊坊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姚玉苓,总经理。被告李明,男,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原告廊坊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廊坊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