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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与周宗华、王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周宗华,王世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黔0113民初20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地址: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号。负责人:王威,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靖宇,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周宗华,男,1974年5月30日生,汉族。被告:王世华,女,1973年4月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华,男,1974年5月30日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诉被告周宗华、王世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建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周宗华、王世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2674.04元及利息(含罚息)1507.5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息从2016年7月14日起至还完本金止;2、判令原告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F组团19号楼2单元5层1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9年1月14日,被告周宗华、王世华因购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F组团19号楼2单元5层1号房屋,在原告处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约定借款人民币20.7万元,借款期限为20年,并约定了贷款利率,借款逾期利息按约定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月等额本息。后又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周宗华、王世华发放了20.7万元贷款。2015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周宗华、王世华就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F组团19号楼2单元5层1号房屋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4月14日后,被告周宗华、王世华出现逾期还贷,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宗华、王世华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人民币3768.39元(截止2016年9月23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与被告周宗华、王世华签订的借款合同继续执行;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4元,减半收取1692元,由被告周宗华、王世华负担,并于2016年10月10日前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建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