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荄分社与陈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荄分社,陈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荄分社。住所地:安县花荄镇好医生大道(新盛名城)。负责人:刘云刚,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陈志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荄分社申请执行陈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志华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