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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810号原告:于某某,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为不适格的被告,于某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陈 婧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博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