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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光亮与淮安市丰登路农贸市场、胡一标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光亮,淮安市丰登路农贸市场,胡一标,张龙泉,王银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7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光亮,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丰登路农贸市场,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丰登路西首。投资人:胡一标,该市场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一标。被申请人:张龙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银娟。上述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红,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光亮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丰登路农贸市场(以下简称丰登路菜场)、胡一标、张龙泉、王银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光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夏正芳审 判 员  杨 艳代理审判员  周 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