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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伟平与王继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平,王继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100号原告:刘伟平,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3325211969********,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九里村弄和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愉翔,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庆,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3325261976********,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大洋镇前村村坊前街**号。原告刘伟平与王继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伟平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伟平负担。审 判 员 李献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麻杨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