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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更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陈春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春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2421号罪犯陈春华。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和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于9月8日至9月12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丁卫国、路瑛,天津市李港监狱警官李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春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李港监狱认为,罪犯陈春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分别获得全监狱表扬4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陈春华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春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先后获得全监狱表扬4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春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春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不变(未缴纳)。(刑期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玲审 判 员 郭 宇代理审判员 郭 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仝伟奇速 录 员 常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