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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相春与王冠秋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相春,王冠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010-1号申请执行人刘相春,男,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冠秋,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刘相春与被执行人王冠秋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相春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3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王冠秋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冠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冠秋在某银行存款15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延军执行员  南雄杰执行员  邵明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