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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执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刘运武、刘孝刚、刘孝丽申请执行李朝刚、成胜琼生命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武,刘孝刚,刘孝丽,李朝刚,成胜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81执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运武,男,汉族,生于1947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刘孝刚,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刘孝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李朝刚,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3日。被执行人成胜琼,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23日。本院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纠纷执行案,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6)川0781执41号执行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二页“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胜刚、成胜琼的银行存款110239.45元(本金金额107940.45元,案件受理费780元,案件执行费15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应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朝刚、成胜琼的银行存款110239.45元(本金金额107940.45元,案件受理费780元,案件执行费15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