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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与谢启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谢启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421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主要负责人:刘姜敏,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启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与被告谢启艳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2540元退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诉讼请求数额减少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