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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詹本刚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本刚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7刑初117号公诉机关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本刚,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筠连县看守所。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本刚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本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詹本刚在未经宜宾市三江林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负责人同意,也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刘某1等人砍伐三江公司位于筠连县双腾镇柏胜村4组小地名花柴沟林地内的杉木树,次日10时许,三江公司负责人黄某得知此情况赶到现场后,被告人詹本刚才叫工人停止砍伐。经现场勘验检测,被砍伐杉木171株,立木蓄积为24.083立方米。被砍伐的林木已发还了被害人。2016年5月25日10时许,詹本刚电话告知民警当日16时到公安投案自首。当日12时许,民警谭某得知詹本刚在筠都宾馆后,将其带回公安局讯问,詹本刚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三江公司对詹本刚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詹本刚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本刚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詹本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詹本刚在未经宜宾×林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宾三江公司)许可,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赵某、刘某1等人砍伐该公司位于筠连县双腾镇柏胜村4组小地名花柴沟林地内的杉木树。该公司护林员伍某发现公司林木正在被他人砍伐后告知了公司董事长黄某,黄某于次日10时许赶到现场,被告人詹本刚才叫工人停止砍伐。经现场勘验、检尺,现场有新鲜杉木伐桩171个,杉原木479件,原木材积为14.45立方米,折算活立木蓄积为24.083立方米。同年5月25日10许,民警吴某多次电话通知被告人詹本刚投案自首,被告人詹本刚电话告知将在当日16时许到森林公安投案自首;当日12时许,民警谭某得知被告人詹本刚在筠都宾馆,随即带领协警刘某2将被告人詹本刚带回归案。另查明,黄某已领回被盗伐杉原木;宜宾三江公司对被告人詹本刚予以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23日,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对本案予以受案,同日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彩色打印件,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双腾镇柏胜村4组花柴沟林地内。现场有被油锯锯的新鲜杉木伐桩171个,公路边堆放被盗杉木原木1堆,约10余立方米,林地内有已锯倒未下料的杉木约10余立方米,及现场概貌等情况。3、原木检尺表、筠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双腾镇柏胜村4组盗伐林木案原木材积折算立木蓄积的说明,证实经检尺,杉原木479件,原木材积为14.45立方米,折算活立木蓄积为24.083立方米。4、证人证言(1)黄某证言,证实他是宜宾三江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是万大军。2015年8月,筠连县林业局通知他,要求公司将位于双腾镇云台寺的林子搞“间伐”,他就叫詹本刚去“间伐”,“间伐”木材卖来支付工资,赚钱亏本由詹本刚负责。“间伐”中途,公司护林员伍某给他说过詹本刚要借钱的事,但他拒绝了。2016年4月,詹本刚给他说“花蛇沟”林子“烧林”了,需要“间伐”,他没有同意。同年5月18日18时许,伍某打电话说有人在砍公司位于“花柴沟”的林子,他就叫伍某先去了解情况再说。次日7时许,伍某又给他打电话说确实有人在砍“花柴沟”木头,他就同黄勇开车赶往现场。10许,他们赶到现场后,看见詹本刚蹲在堆木头的旁边,旁边还有几个运木头的工人。他就问詹本刚是哪个砍的,詹本刚说是他(詹本刚)叫人砍的,随后他就报警了。(2)伍某证言,证实他是宜宾三江公司护林员,负责看管公司在双腾镇柏胜村4组花蛇沟、云台寺等地的林子。2015年8月,黄某安排詹本刚、“占本泽”搞云台寺“间伐”,詹本刚叫他帮忙借了一万元支付工程费。2016年5月18日,他的妻子邱兴连告诉他“花蛇沟”的林子有人在锯木头,他便打电话告诉了公司老板黄某,黄某叫他去看下。次日早晨,他就去“花蛇沟”林地看,看见木头运了些来堆在公路边上,林子里也有锯倒的,但是没有看见人,他就在现场给黄某打了电话。詹本刚砍“花蛇沟”木头没给他说过。(3)马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18日22时许,詹本刚打电话叫他帮忙“间伐”一批幼林,还让他喊一人跟着整。次日,他和刘某1到了筠连,詹本刚把他们带到了干活地点。23时许,詹本刚打电话来,喊他们不锯了。他们来到公路边上后,看见詹本刚和一个人在吵架。他锯的全是杉木,可能有十几株的材。(4)刘某1证言,证实2016年5月19日,他帮詹本刚锯了半天木头,是马某叫他去的。当时“詹老板”给他说密一点的地方就将有材的锯一些,疏点的地方就不锯。他们锯的全是杉木,他锯了大概三四十株。(5)葛某1证言,证实2016年5月18日、19日上午,他和葛某2、李某1、刘万全等人帮詹本刚顺杉木原木头,锯木头的人他不认识。(6)葛某2证言,证实2016年5月18日,他和葛某1等人帮詹本刚顺木头,次日11时许,姓黄的老板来与詹本刚吵,詹本刚说是“黄老板”叫他(指詹本刚)砍的,“黄老板”说没有,后“黄老板”报警了。(7)李某1证言,证实2016年5月19日,他与葛某2等人给帮詹本刚顺木头,看到“詹老板”和“黄老板”吵架就没干了。(8)李某2证言,证实2016年5月17日下午,詹本刚打电话叫他帮忙找两个锯木头的工人。他就把“赵四毛”的电话号码告诉了詹本刚,叫詹本刚自己联系。(9)赵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17日下午,李某2打电话给他说詹本刚找人锯木头。晚上,詹本刚打电话叫他去锯木头。次日早上。他和赵思涛带了一把油锯到筠连环山子和詹本刚碰面后,詹本刚带他们到双河上面,由詹本刚指一根锯一根,当天锯了五六十株。他和赵思涛负责锯倒并下料。5、被告人詹本刚供述,证实2015年8月,他帮宜宾三江公司“间伐”位于云台寺的林子,该公司董事长黄某承诺“间伐”的木材由他自行销售,收入为扣除开支后的结余,如果没得收益,公司就补贴工钱。在“间伐”期间,他找到伍某帮忙向罗兴群借给了一万块,利息3分。2016年4月底,他向黄某提出“间伐”该公司位于云台寺小地名茶山、“花柴沟”的林子,卖点钱把欠罗兴群的一万块钱还了,黄某没有表态。同年5月17日,他和罗兴群约定的还款时间马上到了,也被逼急了,他就在没有告知黄某的情况下,自行做主,联系工人准备砍木头卖。次日早上开始砍,当天大概砍了100根左右,大概10立方米的材积。19日,大概到上午11时许,他从林中里面出来时,大概砍了60余根。当他到堆放木材的地方,就看到黄某、黄勇在拍照,他就马上给姓马的那个人打电话,叫他们不能砍了。他砍的全是杉木,没有办采伐手续。2016年6月25日,他在筠都宾馆用座机给(民警)吴某打电话说下午自首,随后被民警带到了森林公安局。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万某身份证、林权证、宜宾×林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均为复印件),证实位于筠连县双腾镇柏胜村4组小地名花柴沟口的160亩林地中的森林或林子属宜宾三江公司所有。7、筠连县双腾片区林业站证明,证实2016年1月至5月24日,无人到筠连县双腾片区林业站证办理宜宾三江公司位于双腾镇柏胜村4组小地名“花蛇沟”林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筠连县森林公安局扣押本案涉案杉原木14.45立方米后,被黄某领回。9、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关于犯罪嫌疑人詹本刚归案情况的说明,证实2016年5月25日10许,民警吴某多次电话通知詹本刚投案自首,詹本刚电话告知将在当日16时许到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12时许,民警谭某得知詹本刚在筠都宾馆后,随即带领协警刘某2将詹本刚带回归案。10、被告人詹本刚基本信息抄件,证实被告人詹本刚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1、谅解书,证实詹本刚得到了宜宾三江公司的谅解。12、筠连县乐义乡中坝村三社证明,证实詹本刚育有一子詹某。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本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企业林木,立木蓄积达24.083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詹本刚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企业已领回被盗伐原木,并谅解了被告人詹本刚,本院酌情对被告人詹本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本刚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洪权代理审判员  胡晓艳人民陪审员  胡天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元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