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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8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寇学荣与被告曾台华、胡丹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学荣,曾台华,胡丹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原始文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962号原告:寇学荣,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杨坊乡东朱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台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住本区馨宇丽都B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胡丹青,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住本区馨宇丽都B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学荣与被告曾台华、胡丹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寇学荣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勤 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蒋睿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