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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国英与被执行人李春财之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程国英,女,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春财,男,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程国英与被执行人李春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春财协助申请执行人程国英办理位于龙井市铜西村铜西四队,吉房权90字第1609433号、建筑面积95.5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籍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159-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李春财名下位于龙井市铜西村铜西四队,吉房权90字第1609433号、建筑面积95.5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籍到申请执行人程国英名下。申请执行人程国英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