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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宁与被告施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宁,施安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549号原告:田宁,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施安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宁与被告施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传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赵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