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宁与被告施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宁,施安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549号原告:田宁,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施安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宁与被告施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传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赵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