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民申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立达建筑公司、天津市红桥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立达建筑公司,天津市红桥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开发区立达工贸建筑开发公司,天津市立达建筑公司联建办公室,赵建忠,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蔡晓非,天津红房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15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立���建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杨子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行政服务中心九楼。法定代表人:邢渤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惠杰,天津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天津开发区立达工贸建筑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金忠公寓。法定代表人:赵建忠,经理。一审被告:天津市立达建筑公司联建办公室,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33号。负责人:赵建忠,经理。一审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男,该公司法制办主任。一审第三人:赵建忠。一审第三人:蔡晓非。一审第三人:天津红房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建设里4号楼底层。法定代表人:陈银国,经理。再审申请人天津市立达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红桥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及一审被告天津开发区立达工贸建筑开发公司、天津市立达建筑公司联建办公室,一审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赵建忠、蔡晓非、天津红房拆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立达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的(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是进入再审程序后作出的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天津市立达建筑公司如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属于人民法院终结审查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天津市立达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屹松代理审判员  杨立峰代理审判员  董声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