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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钟南华与钟焕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南华,钟焕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民初1170号原告:钟南华,男,1943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钟焕添,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钟南华与被告钟焕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焕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南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钟焕添归还借款2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多年前钟焕添向钟南华借款10000元,因钟焕添仅归还了部分,钟南华曾向法院起诉钟焕添,要求归还借款6500元及利息,并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16日,钟焕添与钟南华自行和解,在法院执行局办理了结案手续,仍欠2000元由钟焕添重新出具欠条,口头约定五日内归还,但钟焕添届期未还。钟焕添未作答辩。钟南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钟南华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钟焕添未予质证,对钟南华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钟南华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钟焕添因欠钟南华借款被诉后,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并向法院申请结案。因仍欠2000元未归还,钟焕添于2016年5月16日向钟南华出具欠条一份,钟南华催收无果诉来本院。本院认为,钟焕添因欠钟南华借款的执行案件申请结案后,重新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在原借贷关系基础上设立了的新的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钟南华可随时主张钟焕添在合理期限内归还。钟焕添经催收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归还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可自起诉之日(2016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低于年利率6%,钟南华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钟焕添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钟南华要求钟焕添归还借款2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钟焕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钟南华借款2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于年利率6%时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钟焕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满秀代理书记员  邱 芸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