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1790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与沈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沈学军,汪银年,王圩,王甫东,侍爱军,许新房,徐胜东,高俊,冷军,孙建兵,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沈学军,汪银年,王圩,王甫东,侍爱军,许新房,徐胜东,高俊,冷军,孙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790号原告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万安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2257-0。法定代表人黄仕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阿明、俞燕妮(实习),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学军,男,汉族,1966年9月23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汪银年,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第三人王圩,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生,住僵尸叔叔滨海县。第三人王甫东,男,汉族,1977年2月7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第三人侍爱军,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第三人许新房,男,汉族,1968年4月6日生,住安徽省濉溪县。第三人徐胜东,男,汉族,1970年5月2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高俊,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第三人冷军,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第三人孙建兵,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原告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学军及第三人汪银年、王圩、侍爱军、许新房、徐胜东、高俊、冷军、孙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诉讼费11934元,减半收取5967元,由原告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勋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