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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6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杭州之江度假区艺栏建材商行与吕诗训、丁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之江度假区艺栏建材商行,吕诗训,丁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6264号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艺栏建材商行,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常陇路**号。经营者:王德银。委托代理人:朋志超,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诗训,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丁小莉,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艺栏建材商行诉被告吕诗训、丁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黄萍萍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朋志超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吕诗训于2014年8月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通过杭州联合银行向被告丁小莉转账12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吕诗训催讨未果。因上述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吕诗训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杭州之江度假区艺栏建材商行给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发票38万元整,实际进账24万元,杭州之江度假区艺栏建材商行实际进账10万元,其中14万元由吕诗训个人借支。”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通过杭州联合银行向被告丁小莉转账120000元。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吕诗训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吕诗训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吕诗训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丁小莉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吕诗训、丁小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之江度假区艺栏建材商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吕诗训、丁小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