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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民初19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增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193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普洱滇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颖,云南石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博为,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傈僳族,普洱滇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增礼,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普洱滇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刘增礼、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云0802民初19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扣押被申请人刘增礼的本田雅阁轿车(云J×××××号)一辆,期限为2016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二、扣留申请人普洱滇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现金93745元(扣留于本院帐户,期限为2016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24日)。普洱滇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普洱滇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债务因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本院作出的(2016)云0802民初19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普洱滇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普洱滇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增礼的本田雅阁轿车(云J×××××号)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普洱滇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现金93745元的扣留。财产保全申请费958元,由申请人普洱滇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玲审判员  付学华审判员  段经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