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须海娴与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海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玉山镇勤丰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须海娴,住常熟市虞山镇勤丰村(2-9)汤家宅基**号。上诉人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须海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7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本院认为:2014年6月7日,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须海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的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理由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吉宇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