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蔡荣荣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荣荣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10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荣荣,女,1957年1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身份证号码330326195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平阳县水头镇兴学路**号。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荣荣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喆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荣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开始,被告人蔡荣荣在平阳县腾蛟镇亭子路1号保健食品店,从他人处购买“德国黑金刚”、“冬虫夏草”等保健品予以销售。2016年5月4日,平阳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蔡荣荣店内查获“德国黑金刚”25盒(每盒10粒)和“冬虫夏草”保健品31盒(每盒10粒)。经鉴定,上述“德国黑金刚”、“冬虫夏草”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蔡荣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关于平阳县公安局送检的“冬虫夏草”样品检验结果的函,搜查笔录,“德国黑金刚”,“冬虫夏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荣荣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荣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涉案性保健品,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荣荣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二、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游乐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琼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