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7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为治疗其丈夫卢左金的脚病,在位于唐山市丰南区柳树瞿阝镇其自家院内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650株。2015年6月16日,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刘某家院内,将上述正处在生长期的疑似罂粟的植物查获,并抽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罂粟的植物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将查获的罂粟植物全部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毕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刘某到案经过的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65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刘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管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久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