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晓丽与周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丽,周顺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615号原告朱晓丽,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周顺利,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丽与被告周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丽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顺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丽撤回对被告周顺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晓丽承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