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邵建军与翁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军,翁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3644号原告:邵建军,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清波花园**幢***室。被告:翁艳男,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健安社区新安东路城中嘉苑*幢*****室。原告邵建军与被告翁艳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邵建军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