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春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春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555号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12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林常青,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悦(系公司职员),女,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被告:郑春松,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春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