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052号原告:赵某,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杰,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翟亚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