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执5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干与江苏金西子电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干,江苏金西子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5516号申请执行人刘干,居民。被执行人江苏金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法定代表人邵维维,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干与被执行人江苏金西子电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沭劳人仲案字(2016)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干对江苏金西子电梯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大伟执行员  徐晓军执行员  王学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佳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