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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施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民初1536号原告施某。被告刘某甲。原告施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我与刘某甲离婚;2、女儿刘某乙由我抚养,儿子刘某丙由被告刘某甲抚养,双方可以互相探望子女;3、家庭共有财产平均分割。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刘某甲于1994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刘某乙××××年××月××日出生,儿子刘某丙××××年××月××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无法正常沟通,婚后被告刘某甲经常赌博,我们常为此吵架,且被告刘某甲对我施以家庭暴力,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实,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牢固。原、被告同在广水市浆溪店村出生长大,小时就相识,1993年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当时原告主动放弃乡村教师工作,随我一起到广东东莞共同创业,我们相依为命,相亲相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我们共同生活了23年,怎能说是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无法沟通呢?2、至于赌博,无非和亲朋好友闲时打打小麻将而已,纯属娱乐。夫妻间在平时的生活中偶尔的争吵在所难免。这次是因我的工地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经济上损失巨大,心情不好,说话伤了原告,事后我非常后悔,多次向原告道歉。3、家庭背景特殊。女儿刘某乙今年高考,现读大一;儿子刘某丙现年6岁,因大脑异常放电,被诊断为癫痫病,现连基本语言不会表达,医治难度大,费用高昂,且需长期治疗,因照料孩子,夫妻双方失业,如果离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夫妻任何一方承受不起抚养、医疗和教育费用。我深爱着这个家庭,深爱着我的妻子和儿女,给我一个挽回婚姻的机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4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丙。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水岸星城2栋1单元1202室面积为135平米住房一套,一辆雪佛兰牌号为粤0U5**小轿车。2016年3月17日,刘某丙被深圳市儿童医院诊断为癫痫病。2016年6月13日,原告施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并且经过了四年的了解,最终决定结婚,说明双方的感情基础尚好。婚后虽有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施某并没有提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情形,所有不能判定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多加沟通和交流,和好有望。因此原告施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施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刘承军审判员  朱 宏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菊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