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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与钟少安、阮景香、钟循建、周彩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钟少安,阮景香,种循建,周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2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肖海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钟少安,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阮景香,女,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钟少安之妻。被执行人种循建,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彩莲,女,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钟少安、阮景香、钟循建、周彩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少安、阮景香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借款本金179402.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748%计算),被执行人钟循建、周彩莲对其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88元、申请执行费2591.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循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营业室账户622848162914****374的金额179402.44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光明审 判 员  吴恒全代理审判员  余军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