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宋常贞、李国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宋常贞,李国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473号原告李胜利,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宋常贞,女,汉族。被告李国平,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胜利诉被告宋常贞、李国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胜利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胜利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李胜利承担。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亚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