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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宋常贞、李国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宋常贞,李国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473号原告李胜利,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宋常贞,女,汉族。被告李国平,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胜利诉被告宋常贞、李国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胜利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胜利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李胜利承担。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亚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