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6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岩诉被告徐英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徐英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5616号原告刘岩。委托代理人李海平,系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英华。原告刘岩诉被告徐英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毛园、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岩委托代理人李海平,被告徐英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岩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系一楼住户,被告系五楼住户。原告在自家院内盖了一个玻璃阳光房。2016年5月11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家阳台玻璃爆裂,玻璃掉落后将原告家阳光房顶棚玻璃砸碎,事发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阳光房损失6192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徐英华辩称,一、原告受损的阳光房系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不同意赔偿;二、原告诉称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应当由有合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出鉴定结论作为损失依据;三、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发生爆裂的窗户质量不合格,应当由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自购买五楼房屋后,一直没有居住,被告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岩系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徐英华系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房屋所有权人。2016年5月11日,被告家中阳台玻璃发生爆裂,玻璃坠落后,导致原告在院中搭建的阳光房顶棚玻璃受损。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举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现场照片、物业证明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徐英华对房屋设施疏于管理,造成原告家财产损失,对于原告财产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告私自搭设阳光房,对于损失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徐英华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阳光房损失,因原告受损物品价值较小,不宜进行评估鉴定,对于损失数额本院根据原告受损阳光房维修报价、物品受损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酌情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追加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华润物业公司为第三人的请求,因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诉讼解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英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岩赔偿款22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费50元,由原告刘岩承担15元,被告徐英华承担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5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毛 园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瑶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