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8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任某某故意伤害、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 � 判 决 书(2016)云0128刑初134号公诉机关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XXX,逮捕前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2013年10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禄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禄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禄劝县看守所。禄劝县人民检察院以禄检公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禄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建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故意伤害罪2015年8月14日10时许,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和被告人任某某到村委会协商处理家务纠纷无果后,来到禄劝县屏山街道办事处旧县村一队144号马某某家门口时,被告人任某某与杨某某发生争吵,随即任某某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胁杨某某,并将杨某某打倒在地,致杨某某左右手臂、左右膝关节等处受伤,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此次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害人马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任某某推倒在地,致右尺骨茎突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此次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二、合同诈���罪2015年6月份,被害人周满林因装修客栈需订购一批家具,并通过渤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的负责人周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虚构自己是木材厂老板的事实,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13日与周满林签订了金额为108900元人民币的家具供购合同,并承诺2015年7月18日交货。被告人任某某收到周满林支付的6万元人民币定金后,将犯罪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随后逃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公诉机关针对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任某某正、侧面照片,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的外貌特征。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任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26日10时许,禄劝县公安局屏山派出所侦查人员根据已掌握的情报信息,在禄劝县屏山街道办旧县村委会一出租屋内将涉嫌故意伤害的任某某抓获,并将任某某带至屏山派出所审查。4、受案登记表、关于马某某与女儿杨某某、女婿任某某家庭纠纷情况说明、旧县村委会调解笔录,证实2015年8月14日10时21分许,杨某某报警称当日10时许,其同自己母亲马某某,因家庭琐事与任某某发生分歧,在禄劝县屏山街道旧县村委会旧县一队144号门口前,被任某某殴打,致使二人身体��处不同程度受伤。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实任某某于1999年到其妻子杨某1家上门,杨某1家在禄劝农具厂旁边有块菜地,在两年前被任某某岳父、岳母卖了,在事情发生前一星期左右,任某某上昆明找其舅子杨某某商量这件事情。2015年8月14日中午11时许,任某某和其岳母马某某、其舅子杨某某和村子的一个队长一起去找旧县村委会的解决,村委会的人说由于任某某妻子没在无法处理。后任某某跟着其岳母、舅子去其岳母家,到其岳母家大门口时,任某某就跟其舅子说“今天既然下来了,就把事情扯清楚”,其舅子说“跟你一分钱关系都没有”,任某某当时非常生气,就拿出装在裤包里面的一把水果刀,并跟其舅子杨某某说今天不扯清楚就死在他面前,任某某岳母见其拿刀出来,就叫杨某某跑,之后杨某某就往农具厂方向跑,才跑了两步就摔在沟沟里面,接着他起来后又往前跑,跑了3、4步他又摔在沟沟里面,杨某某爬起来后就来他第一次摔倒的地方找他的眼镜,任某某就把他拉着,跟他说把事情搞清楚,杨某某说他要报警,这时任某某岳父回来后把大门开,从家里面拿了一把锄头来打任某某,被其岳父用锄头敲了膝盖一锄头,任某某把锄头抢过来,过后任某某岳父睡在地上,警察来后,其岳母把刀捡了交给警察,后跟警察说她手疼,说被任某某推摔在路上摔伤的。当时情绪比较激动,任某某的注意力完全在杨某某身上,任某某和杨某某吵闹比较激烈的时候,任某某转身碰到其岳母马某某,但当时其也没有看到岳母马某某倒在地上。警察来时其岳母马某某就说手疼,任某某看见岳母马某某的手腕处有红肿的现象,在意识中其没有打着马某某��手。6、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14日早上10时许,马某某、杨某某、任某某三人因卖地钱的家庭纠纷到旧县村委会调解,但未调解成。随后三人回到马某某家门口处时,任某某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胁马某某和杨某某不给钱就要杀他们,马某某上前去推着任某某,被任某某一拳打倒在地,手腕、屁股和头部相继着地。任某某就拿着刀去追杨某某,先后两次将杨某某打倒在地,并拿着刀威胁杨某某,杨某某用一只脚踹在任某某拿刀的那只手的腋窝处。随后杨某3拿着一把锄头来到任某某面前,任某某才放开杨某某,抢过锄头想继续打杨某某,杨某某锁门躲进家里。之后警察来了任某某就把刀扔在沟里,后被马某某找到交给警了察。7、杨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14日9时许,杨某某与其母亲马某某、���某某一起到旧县村委会商讨家里卖地的事情未果。后三人一起走到马某某家门口,任某某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胁杨某某,杨某某就往农具厂方向跑,任某某追过来先后两次将杨某某推倒在地,准备用刀杀杨某某,杨某某用脚将其踢开,马某某看到过来拉,被任某某摔倒在地两次,随后杨某某父亲杨某3拿着一把锄头赶过来,被任某某将锄头抢走后准备用锄头打杨某某,杨某某遂回家拿了根木棒,因二人距离远,杨某某便把木棒扔了把家门锁起。8、证人杨某某(任某某妻子)陈述,证实打架当天杨某某没有在场,任某某平时和自己及父母关系不太好,主要矛盾是因为杨某某家卖地款的事情。任某某平时经常在家和杨某某吵闹、有家暴行为,杨某某因此离家出走过三次。9、证人武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的一天早上,武某某在家里听到外面大吵大闹,后看到马某某、杨某某和任某某在农机厂外面的大路上吵闹,任某某和杨某某边吵边相互推搡,杨某某被任某某推倒在地上,任某某便骑在杨某某身上,二人相互揪扯,马某某上前劝阻,被任某某一拳打在手腕处,连推带拉把马某某打倒在路边的沟沟处,此时杨某3过来,跑回家拿了一把锄头出来,任某某看到后未继续打杨某某和马某某,马某某起来后右手腕肿的比较厉害。10、证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走到自家大门口时,看见马某某被任某某按在农具厂过去一点的公路边水沟里,任某某用双手将马某某的双手扭着,王某某、武某某、陶德付、王某1几人便过去拉,拉开后任某某拿出一把刀要去杀杨某某,马某某就去任某某前面拦着,在推扯过程中任某某的刀掉在地上。11、证人杨某3陈述,证实2015年8月的一天早上10至11点之间,杨某3买药回来,武某某告知其杨某某被任某某用刀杀。杨某3赶过去后看到杨某某被任某某打倒在路边的沟里,马某某上前去劝,并拉着任某某的衣服,被任某某打了一拳,杨某3随即回家拿了把锄头出来准备去打任某某,任某某来抢锄头,警察就到了。12、证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14日10时许,刘某某见到任某某拿着一把水果刀把杨某某按倒在地上,用刀向其背脊处戳,马某某过去拉任某某,任某某就打了马某某并将其推倒在沟里,随后任某某又接着打杨某某,接着杨某3就回家拿了一把锄头过去,任某某就停止了殴打。13、证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14日,李某某出门去买农药途中看到任某某在杨应光家出��的巷口把马某某推倒,又用脚踢了一脚在马某某身上,马某某爬起来后任某某拿着刀要去杀马某某的儿子,马某某去抢任某某的刀,被任某某打了一拳在其手上,又打了一拳在其头上,当时杨某某躺在地上,任某某用水果刀去杀杨某某,杨某某用脚抵在任某某的肚子上,手握着任某某拿着刀的手不让其杀自己。后来任某某看到杨某3过来就把杨某某放了。14、证人余某某陈述,证实事故发生当天余某某不在现场,事后余某某听说马某某、杨某某被任某某打了。任某某平时喜欢打麻将,还经常打其妻子杨某某和其孩子。15、证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5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1在一个小卖部处看见杨某3手里拿着一把锄头,杨某某与任某某相互之间推来推去,后杨某某被任某某推到沟里,当时马某某也在场,具体做��么没有看清。三、四天后王某1遇到马某某时见其用一根白色的纱布包裹着手并挎在肩膀上,但王某1不知受伤原因。16、证人余某1陈述,证实马某某和任某某吵闹是因为卖地钱的事情,马某某和任某某打架后第二天晚上任某某来马某某家作保证,任某某经常性无理取闹,喜欢赌博,没有钱就会问马某某要钱。17、证人马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14日下午17时,马某某回到家后听其妻子武绍秋说马某某被任某某打,手臂被打断。1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2日,任某某对现场进行指认,并对其用于威胁杨某某的刀具进行辨认。19、鉴定意见,证实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在此事件中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杨某某在此事件中致:面部、四肢等全身多处皮肤擦挫伤,杨某某损伤程度达轻微伤。公诉机关针对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2、家具供购合同,3、转账、汇款单据,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5、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6、证人薛某某、任某1、周某某的陈述,7、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质证被告人任某某辩解,在整个过程中其没有动手打着马某某,也没有把马某某推倒在地,马某某的伤最有可能是当时任某某去追杨某某,马某某站在任某某旁边,有可能任某某的身体擦着她擦翻掉。被告人任某某认为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事实、证据、定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并相互印证,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任某某一人犯数罪,���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部分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的量刑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任某某认为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虽未承认其实施过伤害马某某身体的行为,但证人杨某3、刘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任某某在马某某对其进行阻拦时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推倒在地,客观上存在伤害行为,并致马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主观上,任某某有伤害马某某的故意。且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佐证,本案证据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予认定,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任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所得金额60000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嘉鸿审 判 员 王 雁人民陪审员 杨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