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赵秀莲申请执行杨华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莲,杨华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61号申请人赵秀莲,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秦勇,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申请人赵秀莲之夫。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杨华蓉,女,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邓嘉寿,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公司。负责人XX,系该公司经理。赵秀莲诉杨华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秀莲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于2016年9月23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