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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德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02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德,男,1945年11月9日出生,住朔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建忠,山西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德及其辩护人刘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德上访反映张晓瑞和张翠梅违法违纪问题,在多部门给予答复的情况下,仍对答复不认可,多次到北京中纪委、山西省省委、省政府等部门非法上访、越级上访严重扰乱了单位工作秩序。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在朔城区东邵庄光伏电厂的路上强行阻拦省政府视察车队,将通行中的车队逼停,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高德与其他上访人员近30人将市委大门围堵致使市委大门口秩序严重混乱,且在警察维持秩序过程中该高故意挑头闹事冲撞警员组成的人墙,强行闯入禁区故意撞在从市委正常驶出的工作车辆上,严重扰乱了单位工作秩序。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高德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判处。被告人高德对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提供检举材料及朔城区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意在证明自己有立功情节。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提出罪轻辩护意见:被告人高德自愿认罪,有立功情节,且患有疾病,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为支持辩护意见,辩护人当庭提供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两份,意在证明被告人高德的患病情况。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德上访反映张晓瑞和张翠梅违法违纪问题,在多部门给予答复的情况下,仍对答复不认可,多次到北京中纪委、山西省省委、省政府等部门非法上访、越级上访严重扰乱了单位工作秩序。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在朔城区东邵庄光伏电厂的路上强行阻拦省政府视察车队,将通行中的车队逼停,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高德与其他上访人员近30人将市委大门围堵致使市委大门口秩序严重混乱,且在警察维持秩序过程中该高故意挑头闹事冲撞警员组成的人墙,强行闯入禁区故意撞在从市委正常驶出的工作车辆上,严重扰乱了单位工作秩序。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高德的基本情况。2.中共朔城区神头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证实2016年4月23日,省长李小鹏到朔城区神头镇视察神头光伏发电项目时,烟墩村村民高德上前将省长一行车辆拦停。后该镇分别于2016年5月18日、6月2日、6月15日、6月21日、7月8日等时间由工作人员到省里劝返上访人员高德。3.朔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6年7月13日11时许,市委大门口聚集老上访人员近30人将大门围堵,拒不撤离,后该支队于15时40分左右将上访人员强行带离大门两侧,并由执勤人员维护市委大门正常通行。当天16时左右,神头镇高德冲开人墙向正常出行的车辆闯去,自己受伤,后支队立即报告指挥中心通知120救护。4.朔城信访联席办出具的情况说明、朔州市信访局工作组提供的上访情况证实,被告人高德自2016年5月起,多次在山西省委、省政府、朔州市市委上访。5.光盘一份,证实2016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高德在朔州市委门前冲开警察围成的人墙并撞向市委正常驶出车辆的情况。6.朔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22日,该大队工作人员在山西省省委门口将被告人高德抓获。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朔城区神头镇人民政府工作。2016年4月23日下午,山西省省长李小鹏来朔州市神头镇东邵庄村光伏发电厂视察,返程经过烟墩村南时被高德及二儿子、孙子将车拦住阻止离开,后公安到达现场将高德带离。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朔城区神头镇政府上班,2016年4月23日下午,高德及其二儿子、孙子将省长李小鹏的车辆拦停时其在现场,只知道高德经常上访,原因不清楚。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朔州市广播电视台司机,2016年7月13日下午4时许,其去朔州市市委取了文件后由北向南行驶出市委时,从市委门口一排由警察和保安组成的人墙后冲出一个人一头撞到其车的左侧,其马上停车查看,发现高德躺在其车前。事情发生后周围路人上前围观,导致市委出入的车辆交通受阻,不能正常出行。后高德向其索赔各项费用共4700元,经交警队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高德3500元。10.被告人高德的供述证实其为反映张晓瑞和张翠梅的违法违纪问题,先后到朔州市委多次上访,去省信访局、省纪检委、省政府、省人大、省委等地上访约二十余次,还在北京中纪委上访并递交了材料。朔州市检察院控申处于2015年11月15日给过答复,北京、太原等多部门给予的回复为回当地处理。自己对这些答复不认可,虽然知道党政机关不接待上访,但为了反映个人问题仍继续多次上访,并于2016年4月23日下午在朔城区东邵庄光伏电厂路上,拦截李小鹏省长的车队并递交上访材料,又于2016年7月13日去朔州市市委上访,冲撞警察组织的人墙并撞到了市委驶出的车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德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正确、正当地行使上访权利,而采取非法越级上访、强行阻拦政府视察车队、在国家机关重要办公场所门口强行冲撞车辆的方式故意制造事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有相应事实和证据证明,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德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有立功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及所提交的证据,经查,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立功的构成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犯罪分子本人实施;须有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结合本案被告人高德提供的检举材料及情况说明,以上材料能够证明其在监管病房住院期间,向值班干警举报其他犯罪人员私藏一次性剃须刀的事实,但未指明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实,也未对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产生实际作用,认定其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亦于法无据。据此,被告人的举报行为不属法律意义上的检举揭发,不构成立功情节,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考虑到被告人高德的行为可能避免了他人自我伤害等不利后果发生,虽不构成立功,但可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以符合法律适用的精神。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所提被告人患有疾病,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之意见,本院将根据被告人高德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归案后的悔罪表现等,综合考量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之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世杰人民陪审员  姬玉成人民陪审员  高 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