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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瑞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民初1606号原告:深圳市瑞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新秀村南9栋405房,组织机构代码73418086-4。法定代表人:邵燕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春英,女,深圳市瑞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青云山中凯路8-1号中凯社区A地块2#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31075761-5。代表人:陈遵仁。被告: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冠发国际新城商业综合楼酒店三楼。组织机构代码31060831-0。法定代表人:张勇辉,总经理。原告深圳市瑞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洁公司)与被告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春英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瑞洁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服务费和保证金75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冬,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武平县平川镇青云山开办超市并成立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2014年12月4日,瑞洁公司(乙方)与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甲方)签订《清洁卫生管理服务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其约定场所发包给乙方进行清洁卫生服务,双方约定了承包方式和期限、清洁服务范围和要求、服务标准、保证金支付金额、服务人员的配置及要求、争议解决等内容。其中,服务费每月16000元,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承包期限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清洁卫生管理服务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支付了5000元保证金。根据被告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实际经营时间,原告提供清洁服务时间为5.5个月(2014年12月中旬至2015年5月底),被告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应支付原告卫生清洁费为88000元,已支付18000元。现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人去楼空,尚欠清洁费用70000元,保证金5000元,合计75000元。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瑞洁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清洁卫生管理服务项目承包合同》、保证金《收款收据》等证据,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瑞洁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瑞洁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被告瑞锦百货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5日,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名称为批发和零售业;被告武平瑞锦购物广场系瑞锦百货公司的分支机构,成立于2014年8月19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本院认为,瑞洁公司与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之间的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欠瑞洁公司的清洁服务费及保证金75000元应当支付,并承担自瑞洁公司向本院起诉日起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系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分支机构,虽然领取营业执照而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应对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瑞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偿深圳市瑞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和保证金75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武平瑞锦购物广场、福建瑞锦综合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宗赞宇审判员  兰福标审判员  王立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宝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